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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便民服务指南
时间:2018-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便民服务指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6个月)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受理的情形。

对涉及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弱势群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

(二)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争议;

(三)请求给付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请求国家赔偿;

(六)因见义勇为而主张民事权益;

(七)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八)其他确需支持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的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15日、10日)内作出裁定的;

(三)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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