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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便民服务指南
时间:2018-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检察便民服务指南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依法接受并办理: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或案件相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或者辩护律师依法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及时安排,超过四十八小时无书面说明理由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或者向办案人员提交对案件的律师意见书后,办案人员未将律师意见书附卷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在三天之内未告知案件的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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