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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
时间:2018-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站式”服务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阳光检察”,规范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案件管理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律师接待工作区,指定专人统一负责接待和办理检察环节有关辩护与代理事宜。

第三条 【初审】案件管理中心在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申请事项时,应当进行初审,审核其身份信息和相关申请材料。对符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确认制度》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登记】案件管理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登记表》,提交申请事项并扫描备案信息材料、告知其答复期限和方式。

第五条 【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下列申请事项,在案件管理中心大厅律师接待工作区直接办理:

(一)申请查询案件诉讼信息的,在接待大厅通过工作人员进行电脑查询或通过大厅触摸查询机自助查询。

(二)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在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协助下通过进入事先扫描录入的电子卷宗管理系统进行查阅、摘抄;需要复制的,通过快速打印机打印成卷。

第六条 【转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下列申请事项,在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后,制作《辩护与代理事项转办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一)侦查期间同在押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二)非律师辩护人申请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三)申请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申请检察机关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五)申请检察机关许可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材料;

(六)听取辩护意见;

(七)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条 【督办】办案部门应在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一日办结,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办理。

第八条 【答复】需要领取书面办理意见的,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短信平台、电话预约方式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反馈】办结申请事项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填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反馈意见表》,对接待、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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