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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漫谈非法集资
时间:2022-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

  等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与情形

  ......

  最高法日前发布

  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快来get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该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行,该解释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进行了修改,本期迎检漫谈,迎检君带大家谈一谈非法集资。

  司法解释新变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新的变化?

  新的司法解释新增并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将网络手段及涉老年人模式纳入司法解释中。

  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将网络宣传补充为非法集资向社会宣传的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许可”所能够适用的场景要远远少于“批准”,同时更具有行政法的意义,以行为人以“获得许可之外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为由来实现“出罪”的可能性,客观上起到了减小行为人以“获得许可之外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脱罪的可能性。

  在原《解释》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是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并增加了“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统一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原单位量刑数额为准,提高了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有助于罪责刑相适应,集资诈骗罪以原自然人量刑数额为准,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实则是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从严处罚;三是明确了两罪的罚金刑数额。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2.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非法集资犯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如何处罚?

  利用传销手段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非法集资是什么?

  广义概念: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狭义概念: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许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企业或是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以高利息、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套路深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危害知多少?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常见罪名瞧一瞧

  01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0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防范非法集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番外

  防范非法集资,迎检在行动

  为全面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要求,全面落实省、市院安排部署,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多次在我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册、宣传扇面2000余份,向群众传递了“防范非法集资”“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观念,提升了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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