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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5-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预付卡式消费已经深入到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在餐饮、洗浴、住宿等多种服务行业广泛使用,商家打着超值优惠的噱头鼓励消费者办卡,早已成为消费常态。预付卡似乎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但背后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商家在发卡之后关门“跑路”的事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式消费时,应当警惕预付式消费陷阱,提高防范意识,科学理性消费。


什么是预付卡?来源:网络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卡。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非记名卡不可挂失。

预付卡有哪些风险点?商品或服务与承诺不一致。商家先是以高折扣吸引消费者充值购卡,当消费者充值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却大打折扣。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或商品质量与商家产生分歧时,往往是充值容易退款难,商家用各种理由不予退款。用卡时增加费用或频繁推销产品。商家在服务过程中不厌其烦地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有的甚至采用胁迫手段要求消费者购买或试用某些产品。

经营主体变更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由于消费者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商家经营困难、关门停业或出资方变更,充值卡将无法继续使用,也无法得到退款,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更有商家有可能利用预付卡进行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导致消费者很难挽回经济损失。

谨慎选择 理性办卡

1 一、谨慎选择商家。在选择预付费式消费时,消费者应当多方面了解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市场信誉、经营状况,不要轻易相信广告或经营者的虚假承诺,更不要仅凭抖音、微信等媒体平台的宣传就选择消费。如果遇到经营者新近成立又大量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情况,不要盲目跟风,以免上当受骗。

2 二、科学理性消费。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商家的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尽量避免较大数额的办卡充值,认清自身实际需要,不要为了省钱而盲目大额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而冲动消费,从而掉进商家的销售陷阱。防止商家大力度优惠后的“跑路”“失联”,给自身造成损失,因小失大。一次性充值金额不宜过多,要谨慎选择金额过大、服务期限过长的预付式消费,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3 三、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预付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消费者在预付卡充值时,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应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同时要注明因商家转让、倒闭,预付费用的退款或继续使用的约定,不能用口头承诺代替书式合同,避免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据可依。如发现合同中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消费者要勇敢说“不”。

4 四、保存消费票据。消费者预付卡充值时要索要票据,核对开票单位是否与商家一致。付款时要认准商户专用收款码,不能向商户或员工的个人账户进行付款。消费时要核对具体消费金额,掌握卡内余额信息,妥善保管好消费记录。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凭证就是维权最有利的证据。


5 五、主动依法维权。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一旦商家违约发生消费纠纷,要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商家有欺诈行为,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举报。对商家携款潜逃、涉嫌经济诈骗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来源:网络


纳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从《办法》确定的管理范围看,并不是所有行业都纳入了商务部门管理。目前的《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居民服务业纳入管理范围,零售业又包括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等,住宿业和餐饮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等,居民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清洁服务、汽车摩托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纳入管理的预付卡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的,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发行的预付卡没有纳入管理。

发卡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报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发卡企业备案一般需提交哪些材料?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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