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尚俭崇信尽责,同心共护食品安全”,严惩民生领域制假售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高某乙、高某丙、贾某某等3人,租赁我市某县临街房,私自将精制工业盐冒充食用碘盐罐装成“**牌”海藻碘盐对外销售,高某甲负责分装、销售和购进工业盐原料、假冒“**牌”海藻碘盐的包装袋以及自动包装机,高某丙、贾某某协助高某甲罐装、搬运,再由高某乙分销至我市多家饭店、小商铺。2019年9月、10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举报,对高某甲等人租赁的生产、储存地进行执法检查,共查扣假冒海藻碘盐226件(每件400g×50袋)。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假冒“**牌”海藻碘盐中碘项目不足,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不合格食盐产品。
2019年12月2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甲等4人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4被告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445元,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食品安全大于天,我院将持续聚焦群众所需所盼,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同步进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以“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