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调查发现我国有超过四亿人存在铝超标的现象
可怕的是,很多人不知道铝超标带来的危害。医学上,铝元素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素,进入人体后基本无法排出。长期铝元素超标,在体内不同组织内堆积,会产生慢性毒性,损害到大脑及神经细胞,引发脑萎缩、痴呆等症状。因此,铝有着“智力杀手”的称号。
二、“铝包子”、“毒油条”,吃多了会危害健康
在市场上,之所以会有“铝包子”、“毒油条”,主要与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泡打粉有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油炸面制品内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铵,但食品上的铝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毫克/千克。
泡打粉,属于一种化学复合膨松剂,在明矾等食品添加剂中都有,可以起到发泡、蓬松的功效。由于含铝的泡打粉价格便宜,节省了发酵时间,因此制作出的包子、馒头蓬松效果很好,因此受到了很多商家的欢迎。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曾经发布了“禁铝令”,不允许馒头、包子、发糕等食物添加明矾。但禁铝令却管不住一些不良商家,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生产成本。含铝的泡打粉成本低,而且见效快,而无铝泡打粉的成本是含铝泡打粉的两倍左右。
很多小摊小贩为了方便,经常加入疏松剂——明矾起到更加的蓬松作用,看起来食欲更佳,吃起来更有嚼劲,增加口感,导致油条中铝含量都严重超标。过量摄入铝会对人体有害,尤其是对脑部组织和智力的损害更为明显。油条中铝的含量过多,还会降低饮食中磷的吸收,使磷的排泄量增加,更严重者可造成人体内的血磷及骨骼含钙量减少,容易发生骨折。导致发育迟缓,肝功能不正常,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癌症及影响生殖功能。
食品安全知多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情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准确把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本罪第二档法定刑要求有危害结果或者严重情节
——本罪第三档法定刑要求有危害结果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准确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是行为犯
——本罪第二档法定刑要求有危害结果或者严重情节
——本罪第三档法定刑要求有危害结果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2015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情况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21年“两高”《食品解释》主要内容解读
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完善食品造假行为定罪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入刑。
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
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两高”《食品解释》主要内容解读
(修改后)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的;(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第五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