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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检动态】缓刑“撤不撤”,公开“听一听”——迎泽区检察院首次召开收监执行审查公开听证
时间:2025-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3月19日上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就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是否应当撤销缓刑组织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第三检察部主任胡文静主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区司法局副局长邢建英、田某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和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等人参会。部分社区群众旁听了此次听证会。

案情简介:

经查,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因违反外出规定于2022年1月25日受到训诫处分1次。2022年6月27日,田某某因未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活动受到训诫处分1次。2022年8月31日,田某某因违反外出规定受到警告处分1次。2023年5月23日,田某某因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受到警告处分1次。2025年1月15日,田某某已受到2次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无故缺席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事后,田某某向社矫机构作出书面检讨。


听证过程: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肖涛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阐明了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田某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全面介绍了田某某日常现实表现和教育改造情况。区司法局代表对案情进行补充并发表了拟处理意见,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社区矫正期间现实表现及此次违规事由进行陈述。

三位听证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后,就田某某是否符合收监条件及是否应当收监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评议,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

会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将结合听证评议结果和相关意见,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此次召开听证会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办理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公开听证的首次尝试,是将“三个善于”贯彻落实到检察办案的全过程的具体举措。检察机关通过“面对面”地听取各方意见,自觉将办案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更加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使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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